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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彭愛玲 - 人事室 | 2014-02-11 | 點閱數: 572

一、申請對象: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及支()領月退休金人員。
二、申請期限:102310(星期一)以前填具申請表一份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
三、檢附證件:
()國小及國中子女免附證明,惟於本校第一次申請時須檢附戶口名簿影本以確認親子關係。
()高中()以上子女須檢附已註冊之學雜費收據正本。
()就讀夜間部之未婚子女,請另行檢附無職業切結書或工讀薪津每月平均工資未達勞工基本 工資 (19047)切結書(請向人事室領取切結書)
四、本校申請人請本崇法務實及誠信原則提出申請,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 其子女 教育補助費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複申請,如有重複或不實之申請,除追繳補助費外, 並應負相關行政懲處及法律責任。
五、本校申請人子女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已婚、有職業者、就讀國外學校(含大陸地區) 研究所以上學校、重讀、留級、未具學籍之學校、選讀生、補習班學生、幼稚園學生。
六、教職員工子女就讀高中()以上學校,如獲有學雜費減免者,其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金額不得高於 實際繳納學雜費數額,申請人如有類此情形者,請務必檢附繳費收據正本,以利審核補助金額。
七、其餘注意事項,請參閱申請表相關規定或洽詢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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