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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19-03-19 | 點閱數: 983

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府教人字第1080057160號函
主旨:重申各校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校長、教職員或專任運動教練退休案時,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
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辦理,請查
照。
說明:
一、查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略以,各校受理涉案或涉
有違失行為人員之退休案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教師、專業及技術教師及專任運動教練等:
1、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就其涉案或
違失情節,詳慎審酌是否應依教師法作成解聘、停聘
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循程序報請本府核准;或依公務
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以及應
否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
2、經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審酌後,認
為無須依教師法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仍
同意受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於彙送本府之函
內,敘明理由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以明責任。
(二)現任校長: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其於申請自願退休
時,各校應儘速告知本局,並於退休事實表備註其涉案
情形,本局將依其涉案情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務
員懲戒法等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職員: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職員之退休案處理程序,比
照公務人員之程序辦理。
二、近來部分學校彙送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人員之退休案時,
有未依前開程序辦理之情形,爾後各校如遇有前開情事,
應依規定就其涉案情節先行檢討,再詳慎審酌是否同意其
退休,以避免衍生行政困擾與權益問題;另倘有經決議停
聘(職)、解聘、不續聘或移送懲戒等情事者,應依退撫條
例第25條規定,不予受理其退休案,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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