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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19-03-27 | 點閱數: 375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桃教中字第1080025019號函
主旨:轉知新竹縣專任輔導教師轉任限制,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如有意願經由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
至各該學校服務者,應審慎考慮,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8年3月21日府教特字第1083712664號函
辦理。
二、新竹縣自106學年度起,經臺閩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
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
輔導教師滿5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
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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