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府人考字第1080237355號 函
主旨:「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3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108年9月19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35924號、考臺組貳一字第10800065021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9月19日總處培字第1080043592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為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對於不符公約規定之相關法規訂有應於一定期間檢討修正之規定,爰將旨揭辦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有關「其他精神疾病」之文字,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足認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