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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20-01-30 | 點閱數: 336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桃勞障字第1090003789號函
主旨: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規定,請貴校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同法)第38條第1項第3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
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違者應依同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定期向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按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二、同法第103條第2項規定,未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納差
額補助費0.2%滯納金。但以其未繳納之差額補助費1倍為限。
三、如需協助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本局提供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備有求職身心障礙者資料庫,請多加運用,服務專線(03)3322101轉6814、6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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