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附表二一案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府人力字第1090079795號函
主旨:有關考試院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第二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及「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第二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9年3月31日
總處培字第1090029442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各1份。
二、為因應修正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於本(109)年1月
16日開始施行,考試院業於本年3月20日修正發布旨揭考試
規則相關附表,爰請各機關確依新修正之考試類科提列本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暨二級考試職缺,職缺填報
系統路徑如下:人事總處公務人員人事服務網(eCPA)
(https://ecpa.dgpa.gov.tw/應用系統/D0:考試職缺填
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職缺填報作業/職缺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