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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20-06-20 | 點閱數: 348

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府人給字第1090141099號 函
主旨:有關聘僱人員於同一機關學校聘僱期間,具有「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解聘僱」或「未經服務
機關學校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情事,其公、自提儲金本息應如何發給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5月29日部退四字第1094940141號令副本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6月4日總
處給字第109003454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令及原函影本各1份。
二、查銓敘部前開令略以,該部102年12月23日部退四字第1023791482號書函釋示,聘僱人員於同一機關學校聘僱期
間,具有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現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給與辦法)第6
條所定「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解聘僱」或「未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
職」情事,僅得發給自提儲金本息;至其他各期未有上開情形之年度契約,具給與辦法第5條所定「因契約期限屆滿
離職」或「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情事,應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爰102年12月23日以後,
聘僱人員有給與辦法第6條所定情事,應依銓敘部上開書函辦理。
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年7月4日八十六局給字第20461號書函、86年7月23日八十六局給字第25074號函及銓敘部相關
函釋,與銓敘部102年12月23書函不合部分,自上開書函發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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