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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21-04-19 | 點閱數: 390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桃教小字第1100032247號函
主旨:為各校所屬教師倘有意申請於110學年度轉任校內其他教育階段或任教類科者,請於110年4月22日前專案報局,請
查照。
說明:
一、貴校教師倘於110學年度擬轉任校內其他教育階段或任教類科(如普通班教師轉任特教班教師或特教班教師轉任普通
班教師)者,請於110年4月22日(星期四)前專案報局並備妥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請敘明109及110學年度之
普通班或特教班班級數、教師員額編制數、正式教師數及實缺數等)、教師欲轉任教育階段或任教類科之合格教師
證等相關資料,逾期概不受理。
二、有關本市教師轉任其他類別教師之實際任教年限規範一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4月23日臺教國署人
字第1040046627號函示規定辦理,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
任。惟倘本案申請教師如轉任各類教師前應有服務年限或公費合格教師者,各校應先行確認已無服務義務限制後再
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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