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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21-05-18 | 點閱數: 222

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府人考字第1100120678號 函
主旨:有關銓敘部函送該部110年5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053520061號令影本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5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05352006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茲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並落實生理假給假意旨,實施輪班、輪休制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生理假
者,其請生理假「1日」,應自該次輪班之實際服勤起始時間24小時內,無論其輪班次數及工作時數多寡,均合併計
算為1日給假。又為落實公務人員生理假之給假係為照顧女性生理上之特殊性,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
工作有困難,而依規定申請生理假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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