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本府社會局110年7月15日桃社兒字第1100058999號函辦理。
二、 有關本市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申請期間應檢附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一年內開立之疑似發展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及有效期間綜合評估報告書,考量國內疫情嚴峻並配合防疫策略,本年度受理申請補助,相關佐證資料,放寬認定如下:
(一) 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原有效期須於110年5月14日至10月31日前重新鑑定者,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 綜合評估報告書及(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原有效期須於110年5月至11月回診複評者,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三、 請家長定期帶幼兒評估及回診,以利其後續享有身權法、療育補助或計畫所定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