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縣103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辦理。 |
二、 | 依實施要點陸、比賽辦法十ㄧ、特別規定(一)以下情形不需參加縣賽(全國賽初賽),得逕行參加全國賽: |
(一) | 大專院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
(二) | 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
(三) | 特殊學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
(四) | 高中職以下學生於99及101學年度連續2次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同類組決賽第1名者,得逕行報名參加全國賽。 |
(五) | 凡於101及102學年度連續2次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報名參加全國賽。 |
(六) | 依前開規定(四)及(五)得逕行參加全國賽之個人或團隊,得予報名參加縣賽,惟其成績不列入該項目類組代表權計算。 |
三、 | 請符合上開說明二、(四)及(五)規定,得逕行參加全國賽資格之個人或團隊,務必於103年9月19日(五)檢送相關證明文件至新勢國小審核,俾利賽務順利進行。 |
四、 | 本案其他未盡事宜,請逕洽本局終身學習科張筱瑩股長(電話:03-3322101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