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府人力字第1110331416號 函 主旨: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第6條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1年11月23日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1月24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846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