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雙龍國民小學112學年度「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甄選簡章
一、發展多元化特殊教育安置型態,以切合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化教育需求。
二、研擬適性的特殊教育服務方式,落實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特殊教育精神。
三、提供最少限制的教育環境,期使特殊教育學生之潛能獲致最大的發展空間。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
二、品德良好,身心健全,服務熱心,具有愛心與耐心,無不良嗜好者。
三、無下列情事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及第三十三條情事者。
四、須符合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
五、進用之助理人員如為大陸地區人民,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
陸、 工作內容:
一、協助本校身心障礙學生在校生活照顧,及學習、評量、生活輔導事宜。
二、配合本校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協助教師處理偶發事件。
三、每日登錄特通網填寫特教助理員服務記錄。
四、協助輔導室各項業務及與特殊教育相關之交辦事項。
柒、 工作待遇:
一、工作時數:每週服務40小時(國小部20小時,幼兒園20小時)。
二、支薪方式:以教育局核撥經費為準,並以每日實際工作時數,時薪新台幣176元核發鐘點
費。本案經費包含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退金等。
三、寒暑假期間不需到校服務、不支薪,亦無勞健保。
四、每週工作日5天為上限(調移上班不在此限,如因故調移上班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天)。
捌、報名事項:
一、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112年8月23日(三)至112年8月28日(一)16:00止,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shlps.tyc.edu.tw
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站:(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400)
報名表請自行下載填寫。
二、報名日期:112年8月28日(星期一)下午16:00止。
三、報名手續:
(一)填寫甄選報名表乙份(請以正楷詳填各欄)、具結書乙份。
(二)繳驗證件:證件正本驗畢發還,影本存留(A4格式)。
1、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不符者不得報名)。
2、畢業證明文件。
3、應徵者所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縱因甄選前後未能察覺,經查證屬實後,即取消其甄選資格及解聘,若涉及相關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應徵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
四、報名地點及方式:雙龍國民小學輔導室,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
五、雙龍國小地址:325桃園市龍潭區神龍路346號,洽詢電話:(03)4991888轉620。
玖、甄試日期:112年8月29日(星期二)上午10時整,逾時即放棄應考資格,並請提早15分鐘
至輔導室完成報到手續。
拾、甄試報到地點:桃園市雙龍國民小學輔導室。
拾壹、甄選方式:面試,訪談特教理念及特殊教育工作經驗。
拾貳、錄取公告:112年8月29日(星期二)下午1時前於本校網站公告。
拾參、錄取報到注意事項:
一、正取人員接獲錄取通知單後,應於112年8月29日(星期二)下午4時前至本校輔導室報到繳驗學經歷證件正本,並完成簽約手續。逾期辦理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權。
二、如有正取人員放棄錄取或被取消錄取資格,由本校通知備取人員遞補。
三、備取人員應於指定日期攜帶有關文件,到本校辦理報到,逾期取消遞補資格。
四、錄取人員於報到後二週內時應繳交公立醫療院所體檢表(含X光透視合格),如患有法定傳染病、慢性病、開放性肺結核者,均取消錄取資格。
五、錄取者提供證件若有不實,無條件解聘,如涉及刑責並願負相關刑事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
拾肆、特別說明:
一、本專案聘任人員需參加本市辦理之教師助理員特教研習或特教相關研習每學年至少九小時。
二、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報名、甄選日程需更改,將公佈於本校網站。
附註:
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
聘或免職:
1.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4.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5.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6.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7.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8.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9.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
重大。
10.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
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1.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2.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13.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待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教師助理員: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在校之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
校園生活等事項。
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在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
生活等支持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