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教育部宣導「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一案,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113年9月24日召開之「桃園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113年度第3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查本局前以113年6月4日桃教學字第1130051098號函(諒達)轉知貴校旨揭指引在案。
三、本案請貴校加強宣導旨揭指引規定,並依旨揭指引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加強宣導。
四、檢附旨揭指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