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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建龍 - 學務處 | 2024-11-07 | 點閱數: 94

主旨:重申「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0條第6項規定執行程序指引」規範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3716日桃教學字第1130066543號函續辦。

二、查11336日修正發布、同年月8日施行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30條規定:「(4)學校或主管機關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於審議議處時,除有本法第37條第3項所定之情形外,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6)4項議處決定前,權責單位應通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限期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陳述意見;其以言詞為之者,權責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未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應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

三、復查前開規定係為保障被害人對行為人考績委員會(下稱考績會)或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變更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懲處輕重建議之程序參與,爰給予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下稱被害人等)提供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旨揭執行程序指引摘述如下:

()權責單位:具有懲處決定權之學校教職員工考績會、教評會、教師考核(委員)會、學生獎懲委員會等,不含性平會、學校人事室或學務處等行政單位。

()通知方式:權責單位接獲性平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26條第1項、第36條第3項前段及防治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略以「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時,召開會議或作成決定前應通知被害人等限期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陳述意見,並依下列方式辦理:1、限期: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應遵循之答辯期限(或就審期間)7日為原則。2、內容:權責單位通知被害人等陳述意見時,因尚未有處理結果,為免衍生爭議,不提供性平會調查報告。

()審議議處程序:被害人等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應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與性平會調查報告之處理建議及行為人之答辯綜整評價,作成適法之議處;有召開會議者,應納入會議紀錄。

()議處結果:權責單位審議議處完成後,由學校依性平法第36條第3項後段規定,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並依防治準則第32條第1項規定略以,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

()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1、權責單位通知被害人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陳述意見,被害人等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2、依性平會調查所得事實定其情節輕重,且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免經權責單位審議者(如適用性平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及第3),免予辦理防治準則第30條第6項規定之程序。

五、檢附旨揭指引1份,請各校確依旨揭指引辦理,以符性平法規定之調查處理正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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