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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鄭秋銀 - 學務處 | 2017-01-13 | 點閱數: 37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第3項:「國內大
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
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
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復查汽車運
輸業管理規則第49條規定:「兒童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
者,免費;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應購買
半票;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應購買全票。前項兒童滿一百十
五公分而未滿六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得免費;滿一百
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得購買半票
。依前二項規定免費之兒童,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
客攜帶,每一旅客最多以攜帶二人為限,逾限者,應購買
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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