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47
:::
公告 吳建龍 - 學務處 | 2020-03-30 | 點閱數: 286

1.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
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
第1項規定略以,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
體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
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2.檢送勞動部原函影本1份。

:::

快速連結

 

關於雙龍

展開 | 闔起

重要訊息連結

[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