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十二年國民基本 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 年5月2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063672號函、111年9月20日 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120950號函及111年10月28日臺教國署 原字第1110146149號函辦理。
二、考量個別化教育計畫(以下簡稱IEP)涉及特教生學習權 益,訂定及檢討時如以會議形式辦理,會議決議或會議中 討論之重要內容應於召開會議後2週內提供予學生及家長; 完整IEP得主動提供予家長及學生,或依「政府資訊公開 法」及「行政程序法」採申請制由家長申請後提供。
三、IEP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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