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桃教秘字第1100108451號函
主旨:教育部重申針對兩岸教育交流活動,應要求所屬人員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辦理,請貴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1月1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151253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確依法規辦理,強化自我監督及內控機制,審慎檢視交流對象與程序,保留完整的審核及交流紀錄,確保兩岸正常有序之教育交流。
三、檢送來文及相關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