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桃人力字第1100003135號 函 主旨:「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以勞動條4字第1100130433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7月1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勞動局)110年6月9日府勞條字第110014297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