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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21-06-18 | 點閱數: 168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桃人力字第1100003135號 函
主旨:「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以勞動條4字第1100130433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7月1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勞動局)110年6月9日府勞條字第110014297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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