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桃教人字第1100049626號函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職前曾任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教師證書科別與聘任科別依「中等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認定,屬於同群-專長者,或未區分專長之群別屬於同群者,可採計該段私 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辦理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110年6月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803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