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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21-07-27 | 點閱數: 303

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府人考字第1100182313號 函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重申各機關實際辦理防治工作人員(含簡任以上首長、副首長),防疫期間得覈實支領加班費、補休假或行政獎勵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110年7月20日防疫專案會議市長裁示事項辦理。
二、旨揭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
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二)次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1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6831號函規定略以,為慰勉參與防疫工作人員辛
勞,各機關實際辦理防治工作人員(含簡任以上首長、副首長),防疫期間得覈實支給專案加班費,不受各機
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4點第1項及第5點有關時數及人員規定之限制。如各機關預算不足支應,經機關首長同意
後,在人事費額度內勻支,如再不足,於簽會本府人事處、財政局及主計處並奉市長同意後,於統籌科目支應
(109年2月4日府人考字第1090021723號函計達)。
(三)另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11月19日局給字第09600643222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員工奉派出差期間,
因業務需要,於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如依規定程序經主管覈實指派,得依規定請領加班費。
(四)有關行政獎勵部分,得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酌予敘獎。
三、綜上,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或行政獎勵,如屬奉派到場配合防疫工作,於上班時間或假日亦得核實申請公(差)假,其公差期間,如符合本府各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相關規定亦得報支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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