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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21-08-09 | 點閱數: 57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桃教小字第1100065513號 函
主旨:有關本市110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聘用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市「110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暨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聯合甄選聘任實施計畫」辦理。
二、110學年度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以下簡稱族語老師),聘期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
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略以:「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應就專職族語老師跨校相關工作項目,訂定協議書;主聘學校應將協議書內容及本辦法之規定,以書面方式通知合聘之專職族語老師。」;前法第11條規定略以:「學校或主聘學校應與專職族語老師訂定契約;其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專職族語老師之權利義務。二、擔任工作項目及工作考核。
三、契約期間薪資及支給方式。四、其他必要事項。」;前法第15條規定略以:「(第一項)專職族語老師符合勞
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應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
民健康保險。(第二項)專職族語老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應依勞工退休金條
例規定,按月為其提繳退休金。」;前法第24條規定:「專職族語老師應接受考核;其考核,比照學校專任教師
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之規定辦理。」;前法第25條規定:「專職族語老師平時考核應分別於每年十一月及三月辦
理,年終考核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四、爰本案請族語老師之主聘學校依上述規定辦理,與族語老師訂定契約(進用契約請於開學後2週內報局備查),與從聘學校訂定協議書(協議書留校備查免報府),並辦理族語老師勞健保事宜,且需辦理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從聘學校需定期(按月)回傳簽到表予主聘學校。
五、為保障族語老師權益,特重申族語老師補助經費倘未撥入貴校公庫,仍請貴校如期覈實核發族語老師薪資(專職)及鐘點費(教學支援人員),所需經費先行由校內相關經費項下支應,俟經費撥入後轉正。
六、尚未聘足原住民族語授課教師學校得採自聘方式甄選合格族語教師,或申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教學直播共學系統計畫及本市原住民族資源中心族語遠距教學計畫,以補足原住民族語課程需求。
七、檢附110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暨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聯合甄選錄取類別暨主聘學校一覽表、110學年度專職族語老師主聘學校一覽表、110學年度專職族語老師課表、110學年度新聘族語教學支援人員課
表、專職族語老師進用契約參考範本、專職族語老師合聘協議書參考範本、專職族語老師簽到表參考格式及聘書參
考格式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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