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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21-08-09 | 點閱數: 307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桃教政字第1100065758號 函
主旨:轉知監察院為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自行迴避及彙報之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7月28日府政預字第1100185146號函轉據監察院110年7月23日院台申貳字第1101831973號函辦理。(附件1)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第11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
情形,依第20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合先敘明。
三、查考績、敘獎、人員進用、獎補助金發放等,容屬各機關常見之利益類型,受監察院管轄之公職人員於執行職務遇有涉及本人或其關係人之利益時,即應依法自行迴避,並辦理書面通知,機關則依規定每年度結束後30日內,將上開公職人員迴避情形彙報予監察院。
四、據監察院受理各機關團體彙報109年度受監察院管轄公職人員迴避情形,已向監察院彙報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含所屬機關)如附件2,尚有部分縣(市)政府完全未向監察院彙報任何公職人員自行迴避情形,容有未落實自行迴避通知及彙報之虞;又檢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彙報資料,發現有僅彙報該府公職人員(例如市長、副市長、秘
書長、副秘書長)之自行迴避,而全無所屬局、處公職人員迴避情形者,或僅單一個局、處彙報,而無該府及其他
局、處之彙報者,顯示同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內各局、處公職人員之自行迴避及彙報落實情形,仍有落差。
五、為落實本法之公職人員自行迴避及機關團體彙報制度,請各機關暨所屬機關、事業機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公法人等受監察院管轄公職人員,如有依本法第6條規定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書面通知;機關團體於年度結束後30日內,應依本法第11條規定,將上開公職人員之迴避情形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資料通報暨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系統」(https://cfcmweb.cy.gov.tw/cfcmcert/)以線上方式彙報予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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