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協助因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收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
二、本辦法所指之重大天然災害是指申請日起算起前三年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三、申請期限: 9月10日至10月10日。
四、申請資格: 國小就學子女未享有公費待遇,未領有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之重大天然災區低收入弱勢家庭。
五、申請方式: 填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後交由學校彙整。(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