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 就讀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並具有下列身分者: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經國防部核定身心障礙為一等、二等、三等,在撫卹期間內之退役榮軍之子女 。 (三)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之子女。
二、申請期限:開學後至110年9月30日止。
三、申請方式: 填具申請書,檢附有效證件向學校提出申請。(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