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府人給字第1100260192號 函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相關報繳作業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下稱基管會)110年10月6日台管業二字第110160485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基管會為配合旨揭人員相關規定之施行,且因應退撫基金繳納系統尚未完成增修,為使各機關學校辦理育嬰留職停
薪期間選擇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費用繳納作業有所依循,特規劃「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遞延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作業流
程」,請各機關學校確實依上開流程辦理繳納作業,並依各態樣之期程,自行造冊函送基管會列管,以利其後續勾
稽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