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府人給字第1100288931號 函 主旨:有關修正「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第10條一案,業經本府以110年11月1日府法制字第1100280815號令發布施行,請查照。 說明:檢送旨揭發布令影本、總說明、條文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