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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21-12-20 | 點閱數: 408

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府人給字第1100291894號 函

主旨: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 查補助標準表」,並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檢送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 康檢查補助標準表」1份。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1年之聘僱人員 (含職務代理人)為補助對象。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40歲以上未滿50歲之公教人員健康 檢查補助調整為每人每2年新臺幣4,500元。

三、各機關學校111年度所需增加經費請自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112年度則按補助基準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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