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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22-01-07 | 點閱數: 580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桃教特字第1100119707號函 

 主旨:有關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身心障礙歧視」規定,詳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勞動局110年12月17日桃勞條字第1100102613號函辦 理。

二、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 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 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 婚 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 員身分為由,予以 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 定。

三、請各校於招募甄選人員時,避免妨礙限制求職者求職意 願,進而影響就業機會,甄選報名表內「是否具身心障礙 手冊」欄位應敘明欄位設計之理由,並請加註「由應徵者 依意願填列,不影響應徵機會之平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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