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經國防部核定身心障礙為一等、二等、三等,在撫卹期間內之退役榮軍之子女 。
(三)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之子女。
二、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下列有效證件之一種:卹亡給與令、撫卹令、 身心障礙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
(三)前款證件內未載明申請優待人者,須檢送戶籍謄本或繳驗戶口名簿。
(四)申請本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其父或母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者,應繳交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五)身心障礙 榮軍子女應繳驗戶籍謄本或退伍令。
(六)軍人遺族子女申請主食米者,應檢附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出具未領食米之證明書。
三、申請期限:
(一)開學後一個月內(111年3月10日以前)
四、請參閱附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