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國內因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弱勢受災家庭之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卻有就學困難者。(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三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二、申請期限:111年3月10日前提出。
三、相關申請辦法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