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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22-05-25 | 點閱數: 235

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府人考字第1110127744號函
主旨:有關機關同仁於請防疫隔離假期間,如確因公務需要經指派於上班時間執行職務者,得否依規定申請加班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5月10日總處培字第111001492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茲以「防疫隔離假」係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既有支薪,機關同仁於請防疫隔離假期間,倘機關基於公
務需要,自得在兼顧防疫及維持政府持續運作前提下,視業務性質、資(通)訊設備狀況及人力配置指派同仁於上
班時間居家辦公。於該上班時間執行職務,並未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
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所稱加班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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