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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22-06-08 | 點閱數: 237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桃教高字第1110049924號 函
主旨:有關修正「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以臺教師(三)字第
1112602128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30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2128B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下載,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最新消息專區(網址:https://www.tycg.gov.tw/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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