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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22-07-06 | 點閱數: 214

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府人考字第1110181484號 函
主旨:函送111年6月27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1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6月29日部法二字第111546715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8日施行,該法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爰作本次修正。旨揭規則修正重點係修正上開假別名稱、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明定各機關對
公務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
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以及公務人員因安胎事由請二日以上之假者,應
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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