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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22-07-20 | 點閱數: 116

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府人考字第1110192703號函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第104條業奉總統民國111年6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61號令修正公布,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11年7月8日公保字第1110009170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含附件)1份。

二、旨揭修正條文修正對照表、總統公布令,業置於保訓會網站(https://www.csptc.gov.tw)「法規及函釋」專區
「保障法規」項下,供下載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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