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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22-08-22 | 點閱數: 226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桃教政字第1110073268號

主旨:轉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但 書第3款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 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法務部108年11月14日法廉字第 10800074540號函補充如說明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1年8月8日府政預字第1110213134號函轉據法務 部111年7月29日法廉字第11105003910號函辦理。

二、依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 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 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惟若對公職人員之關 係人補助行為係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者,已可 防免因補助申請黑箱作業而產生利益輸送,使公職人員之 關係人與一般人就機關團體補助資訊之取得處於對等狀 態,因而於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例外排除禁止 規範。

三、依法務部108年11月14日法廉字第10800074540號函示意旨,有關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及本法施行細則 第25條第2項所稱「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機關團體於開 始受理補助案申請前,個案應將「補助之項目」、「申請 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 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等,以電信網 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

四、上開「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應予公開之「個別受 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鑑於 各機關補助項目及態樣繁多,於部分補助案件資訊公開 時,容有執行疑義,爰分別就「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 上限」及「全案預算金額概估」補充說明如下: (一)「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部分:如機關團體依其 補助法令,於受理補助時僅能定其申請計畫之補助比例 上限而未能明定具體補助金額上限者,若於公告時已併 將補助比例上限敘明,不影響其金額之可得特定性,尚 難謂與「公開公平方式辦理」意旨有違。 (二)「全案預算金額概估」部分:若機關團體就常態性、通 案性補助,因補助預算尚未經審議通過或撥付等事實或 法律上原因,致於開始受理補助時尚未能確定其全案預 算金額時,得於已充分揭露其他補助資訊,不影響申請 補助者資訊獲取公平之情形下,不予公布全案預算金額 概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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