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府人力字第1110244949號函
主旨:有關銓敘部函以,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以及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約聘(僱)之職務代理人員,於產前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
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且人事費尚可勻支時,同意放寬得分別再進用聘用人員或約聘(僱)人員代理,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8月26日部銓三字第111548542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