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桃人企字第1110005691號函 主旨:轉知考試院111年10月6日修正發布「職務列等表」說明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1年10月12日部法四字第1115497473號函辦理。 二、旨揭「職務列等表」說明增訂各機關編制表所定職稱或官等職等,於本表未規定或規定不一致時,考試院同意暫列 之規定及修正報核程序,以及考試院核備(備查)之職稱得予補列並選用。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