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府人考字第1110279352號
主旨:本府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賡續參與試辦 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並以小時 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0月3日總處培字第 11130289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相關試辦加班餘數合併計算規則,請依本府111年1月5日府 人考字第1100337058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