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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22-11-01 | 點閱數: 129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桃教高字第1110098384號函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重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業於111年5月27日修正發布,請貴校落實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1年10月1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37591號函及本局111年6月7日桃教中字第1110049667號函(諒達)辦理。
二、本案經查111年5月27日修正發布之聘任辦法於第4條增訂代課、代理教師考核之相關規定,第14條增訂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項目,並於第16條之1增訂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全
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規定,相關事項請依聘任辦法落實辦理。
三、近日收到民眾反映,部分學校未依聘任辦法辦理代理教師相關事宜。請貴校應落實辦理,以維護代理教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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