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府人考字第1110291621號 函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知大陸委員會函以,有關公務員赴中國大陸參加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及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揭櫫公務員對國家之忠誠義務未符,仍不宜為之,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0月14日總處培字第111002214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