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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23-02-16 | 點閱數: 144

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府人給字第1120033170號函
主旨:轉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相關函釋,自112年2月9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2年2月9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01801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2月9日總處給字第1124000180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配合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加班費等相關事項自112年1月1日起即應依支給辦法規定辦理。
三、行政院78年1月4日台78人政肆字第00049號函核示事項一、84年4月20日台84人政給字第05212號函、91年11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35251號函、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
院人事行政總處歷次函釋與支給辦法未合部分,均自112年2月9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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