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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台內戶字第1120243878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 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2條附件1,業經本部於112年9月12 日以台內戶字第1120243878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 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 nat.gov.tw/egFront)下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