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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淵淑 - 人事室 | 2024-03-28 | 點閱數: 28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聘用輔導員 林雅涵
電話:03-3322101#7333
電子信箱:10029306@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龍潭區雙龍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 桃人考字第113000171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376736800A_1130001711_ATTACH1.pdf、376736800A_1130001711_ATTACH2.pdf、376736800A_1130001711_ATTACH3.pdf、376736800A_1130001711_ATTACH4.pdf、376736800A_1130001711_ATTACH5.docx、376736800A_1130001711_ATTACH6.docx、376736800A_1130001711_ATTACH7.docx)

 

主旨: 檢送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圖及相關書表各1份, 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桃園市政府113年3月14日府社家字第113007030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為加強防治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下稱性騷法)於112年8月16日經總統公布,自113年3月8日全面施行,本次修法重點,包含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強化場所主人防治義務、強化性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延長性騷擾申訴期限、建立可信賴之申訴調查程序及加重處罰以遏止權勢性騷擾等。
三、 又依據性騷法第14條規定略以,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同法第15條規定略以,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調查,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同法第18條規定略以,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四、 為利本府各機關(構)學校落實執行,檢送旨揭相關流程與書表如下,請確實執行辦理:
(一) 流程圖:
1、 性騷擾事件受理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流程圖。
2、 新增性騷擾事件受理申訴流程圖(民眾版)。
3、 修正性騷擾事件調解流程圖。
(二) 申訴調查階段:
1、 性騷擾事件申訴書。
2、 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書。
(三) 調解程序階段:性騷擾事件調解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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