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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淵淑 - 人事室 | 2024-07-22 | 點閱數: 111
桃園市政府 書函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雷揚青
電話:03-3322101分機7354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33097@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龍潭區雙龍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13019854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376736800A_1130198547_ATTACH1.pdf、376736800A_1130198547_ATTACH2.pdf、376736800A_1130198547_ATTACH3.pdf、376736800A_1130198547_ATTACH4.pdf)

 

主旨: 有關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申請人重複請領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及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就學補助,經學校多次通知仍未繳回重複請領款項之後續配合辦理事項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7月15日總處給字第1134001385號書函轉教育部113年6月21日臺教高通字第1132201755號函辦理,並檢附上開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查教育部113年5月28日訂定「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減免學雜費差額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略以,學生於同一學期已獲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經學校以書面通知繳回學雜費減免金額,而屆期仍未繳回者,學校得以該學生次一學期之學雜費減免金額抵銷。
三、 另查教育部業請學校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倘如學生重複申請而未能依限將補助金額繳回學校,學校得依前開規定,以該學生次一學期之減免金額抵銷(即學生於下學期仍有獲得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惟註冊繳費單之「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欄位,學校須備註折抵未繳回款項數額;爰請各機關學校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於發放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前,應檢核申請人之子女註冊繳費單,如有上開折抵前一學期應繳回款項之相關備註文字,不得重複發放是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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