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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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龍潭區雙龍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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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3029597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376736800A_1130295976_ATTACH1.pdf、376736800A_1130295976_ATTACH2.pdf、376736800A_1130295976_ATTACH3.pdf) |
主旨: |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知勞動部函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並自113年10月15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0月21日總處培字第1130022223號書函轉勞動部同年月15日勞動條5字第1130148176B號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含附件)1份。 |
二、 | 旨揭釋令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鄉、鎮、縣轄市公所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縣政府。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