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股長 熊子翔 電話:03-3322101#7322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12294@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龍潭區雙龍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13034223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及四 (376736800A_1130342234_ATTACH1.pdf、376736800A_1130342234_ATTACH2.pdf、376736800A_1130342234_ATTACH3.pdf、376736800A_1130342234_ATTACH4.pdf、376736800A_1130342234_ATTACH5.pdf、376736800A_1130342234_ATTACH6.pdf) |
主旨: | 銓敘部函以,為充實並維護專技人員遴選委員會學者專家人才庫二代作業系統內學者專家名單,請惠予提供建議名單並確認原推薦學者專家資料之正確性,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13年12月2日部特二字第1135770336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如附件1)。 |
二、 | 為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專技轉任條例)第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提供用人機關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而組成遴選委員會之用,銓敘部前於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建置專技人員遴選委員會學者專家人才庫二代作業系統(以下簡稱人才庫系統),並將各機關(構)推薦具相關專技考試類科領域專長之人選,匯入該系統。 |
三、 | 現為確認原推薦人才庫系統內學者專家之資料正確性及新增推薦學者專家,請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
(一) | 請各級機關學校及區公所,於旨揭系統確認原推薦學者專家資料之正確性,以及檢視渠等人員資格有無除名情形,以確保遴選作業之公正及專業性,共同維護人才庫學者專家之品質。如遇有學者專家基本資料有異動或更正必要,抑或知悉學者專家有應予除名情形,仍請依專技轉任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主動填復學者專家基本資料確認表(如附件2),於114年1月8日(星期三)前,由一級機關(含所屬二級機關及學校)及區公所彙整函報本府轉請銓敘部更正或除名。 |
(二) | 另如有新增推薦人選,請依銓敘部112年9月14日部特二字第1125614044號書函規定(須現任或曾任依專技轉任條例轉任各該職系職務,並具相關實務工作經驗滿9年以上;抑或現任或曾任薦任第八職等以上各該職系職務滿9年以上者;退休人員如符合上開條件亦得推薦),由一級機關(含所屬二級機關及學校)及區公所彙整填列學者專家推薦表及意願表(如附件3、4),依前開期限函報本府辦理後續事宜。 |
(三) | 除依前開期限函報外,各機關學校及區公所日後如遇有前述需薦送人選、學者專家基本資料有異動更正或應予除名時,仍請依規定主動函知本府轉報銓敘部新增或更正。 |
四、 | 檢附「桃園市政府專技人員遴選委員會學者專家推薦名單檢核作業程序」及銓敘部所訂「專技人員遴選委員會學者專家人才庫二代作業系統操作手冊」各1份(如附件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