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桃園縣清寒優良國小學生申請免費就讀私立國中甄選要點」辦理。 |
二、 | 校內初審時間為4月15日,請於4月15日前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 |
三、 | 獎助內容: |
(一) | 獎助本市優秀清寒學生國中在學三年所需之學雜費等相關費用全部免收,以達免費升學之目標。 |
(二) | 獎助項目由各校訂定之,包括:學雜費、代收代辦費、膳宿費、交通費、課輔費、服裝費…等。 |
四、 | 申請資格: |
(一) | 就讀本市國民小學六年級之清寒優秀畢業生。 |
(二) | 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且至少有父母一人或監護人同戶籍。 |
(三) | 清寒學生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1、 | 家境清寒學生具本市各區公所開列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婦女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 |
2、 | 家庭突遭重大變故、家長非自願性失業(如失業證明、住院或診斷證明等),且經濟困難致有學習中輟之虞的學生。 |
(四) | 優秀清寒學生應具備下列學業條件之一: |
1、 | 在學學業成績優異(七大學習領域平均成績在九十分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及品行優良者。 |
2、 | 具有資賦優異或其他特殊才能,表現卓越值得栽培者(曾參加市級以上比賽且名次為前三名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