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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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龍潭區雙龍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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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40050986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重申各機關學校於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過程中,應落實保密義務及迴避機制,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本府113年12月26日府人考字第1130367185號函(計達)及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二、 | 本府各機關學校辦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過程,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3條及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第10點、第11點規定,落實保密義務及迴避機制,如有疑似違反上開規定情事,請併同查處並視情節予以適當處置。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科(組)長、主任決行 |